
试用期最长到底几个月?别再被忽悠签“三年六个月”
直接上干货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: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一年以上不满三年,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,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就这三种!没有“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”这种操作——三年以上才能六个月,但三年本身不含“以上”啊,多少HR故意混淆概念。 还有个更狠的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你听过“重新入职”吧?有人离职又被招回去,公司说“再试用一次”。纯违法。❗ 问:试用期公司不给交社保,说是转正才补,合法吗? 答:不合法,而且违法得理直气壮。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,社保必须从第一天交。如果没交,你可以——立刻——去社保稽查投诉,或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。千万别信“转正后补缴”的鬼话,补缴也改变不了试用期社保缺失的事实,而且你万一工伤了怎么办?💡
试用期工资打八折?错了,是“不低于80%”的底线

有些公司连“试岗”都玩出来了,脑子怎么想的?
